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1)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2)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3)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4)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7)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8)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并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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